close
這個判決字號就是前陣子沸沸揚揚的玻璃娃娃賠償案
說到這 不得不又要譙一次我們的媒體
炒新聞 各說各話 一窩蜂最厲害...
總是這樣...一點深度也沒有...
不過這不是今天這篇文章的重點

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被上訴人陳易靖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陳易靖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

這是判決文中 關於陳同學要負過失責任的論理部份
而在前面一段 法官有闡述說
因為陳同學平常不是負責照顧顏旭男之人
只是當天因為平常負責的同學請假
而陳同學因熱心而自願在當天照顧顏旭男
所以對顏旭男只需要負一般人注意義務即可

我可以理解顏家的心情
但我無法認同法官這樣的判決
把這麼重的責任加諸在一個十餘歲的學生身上
指責他"應注意而未注意"...
既是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那麼 在一般情況下 依當時天雨 樓梯濕滑的情形看來
一般人即使是獨自行走 也會有滑倒的可能啊
何況陳同學當時手上還抱了顏旭男...
如果法官原本是要課予陳同學較嚴格的注意義務也就算了...
可是原本就認為他所負的是"一般注意義務"啊

判決人類生命、未來的工作很難做
所以更要戒慎小心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這十個字寫起來很簡單
但是真的要判斷實際情況是否符合這十個字所描寫的情狀是一件很難而且要小心操作的事
因為 現實中就是會有很多意外
就是會有很多完全在預料之外的情況會發生...
而如果法曹在操作這些法律關係判斷標準時
有任何一點偏見 任何一點認識不清 任何一點囿於成見而未體察實際情況
只拘泥於文字 拘泥於法條操作
就會發生像這樣的事件
完全違背一般社會大眾的通念 造成廣大的負面影響
(例如玻璃娃娃協會被抗議 害怕以後不再有熱心人士等)
更糟的是...司法的形象也被深深蘄傷了
民眾根本不懂這些專業的法條操作 法律關係判斷標準
他們只知道...原來幫助人家之前要先惦惦自己的斤兩
原來單純的意外還是有可能被人家說"應注意而未注意"
原來背玻璃娃娃之前要先準備好三百多萬......
然後開始破口大罵法官如何無能 寫的這些東西全都是狗屁...
身為一個法律系學生...我不得不承認...
這個判決真是見鬼的沒道理!

我...真的不想看到一個冷漠的社會
一個司法總是不被正面看待的社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ven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